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局屬各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贛發〔2021〕2號)《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醫保基金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醫用耗材和國家談判藥品周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醫保字〔2022〕34號)精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提升醫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醫藥供貨企業運行成本,提高供應保障能力。經研究,在全省范圍內,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協議期內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國談藥”)貨款由醫保基金代為直接結算,建立國談藥直接結算周轉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全省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使用的國談藥貨款,均由醫保基金代為直接結算,代為結算的國談藥貨款,由醫療機構回款至醫保經辦機構指定賬戶或從采購使用國談藥的醫療機構預撥的醫保基金中予以抵扣。醫保基金代為直接結算國談藥貨款的范圍僅限于協議期內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其他協議期滿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競價藥品、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同通用名藥品,其藥品貨款仍由醫療機構按規定與醫藥供貨企業自行結算(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結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結算。國談藥貨款實行屬地管理分級結算。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負責收集國談藥供貨企業提供的本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及聯系方式等供貨企業基礎信息,按屬地管理原則,向開展業務的醫療機構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提供銀行結算賬戶,用于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撥付國談藥結算貨款至供貨企業。各統籌區(省本級除外)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屬地醫療機構的國談藥貨款醫保基金直接結算工作。
(二)統一流程,陽光結算。各醫療機構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的國談藥貨款,按月由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提供的結賬單(含結賬單附件電子版)直接與醫藥供貨企業進行結算,從醫保經辦機構周轉金賬戶撥付。
(三)協議管理,厘清責任。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統一全省醫保經辦機構與各醫療機構、供貨企業協議范本,并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及時與各醫療機構和供貨企業,簽訂國家談判藥貨款結算協議(各設區市醫保部門根據協議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其服務的醫療機構范圍)。配送企業應及時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完善收款賬號信息。
三、結算流程
(一)賬單推送。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含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應當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開展國談藥購銷活動,確保產品信息、采購訂單等全流程信息的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可追溯。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匯總各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品種實際采購量和供貨企業信息,每月定期將上月的結賬單通過信息平臺推送給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將上月的結賬單(含結賬單附件電子版)和企業聯系方式、賬戶信息推送各級醫保經辦機構。
(二)簽訂協議。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推送的信息,分別與醫療機構和供貨企業簽訂國家談判藥貨款結算協議,明確結算方式和責任義務等,及時撥付應由醫保基金代為直接結算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貨款,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三)審核結算。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推送的結賬單,與已簽訂貨款結算協議的供貨企業直接結算上月貨款,同時書面告知醫療機構,并將賬單和結算情況抄送同級醫保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與供貨企業之間應及時厘清并核對確認結賬單,醫保部門督促醫療機構及時支付貨款。
(四)貨款撥付。建立國談藥品直接結算周轉金,由財政撥付醫保基金至醫保周轉金賬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對國談藥采購貨款進行結算,每月通過醫保經辦機構周轉金賬戶及時向醫藥供貨企業墊付國談藥貨款,并由醫療機構回款至醫保經辦機構指定賬戶或從采購使用國談藥的醫療機構預撥的醫保基金中予以抵扣,鼓勵醫療機構選擇銀行托收形式回款至醫保指定賬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醫保基金與醫藥供貨企業直接結算國談藥貨款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好統籌協調,認真落實責任。省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制定工作方案和經辦流程,各統籌區經辦機構嚴格按要求落實到位。
(二)落實崗位職責。國談藥貨款直接結算工作任務重、要求高、業務新,各有關單位要專門配備工作作風細致、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具體負責。要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各醫療機構要完善國談藥采購貨款管理相關制度,分別設置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票據核對等崗位,做到流程明確,責任到人。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結算要求,完善業務操作流程,要向與醫保有長期合作、管理規范、信用良好以及在醫保政策落地、發動居民參保、協助打擊欺詐騙保、全面采集上報藥品耗材追溯碼等方面表現較好的機構傾斜,認真做好國談藥貨款結算工作,保證醫保基金安全。
(三)明確任務分工。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分級管理要求,增強改革定力,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各醫藥供貨企業應當保障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及時簽訂購銷協議,按協議要求保障供應、配送到位;要實現信息系統與醫保招采系統的對接,及時準確提交結算數據。各醫療機構要按計劃采購、及時驗收入庫、完成票據審核及國談藥貨款撥付數據復核確認工作。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把程序關,按時完成醫保信息系統改造,確保及時支付國談藥貨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醫保基金。各地醫保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醫保基金總額預付制度,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行;要加強監督管理,及時分析和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結算工作精準高效。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和我省政策發生變化,按新的規定執行。